一、證人是否有義務出庭作證?
證人,是指了解案件事實并受人民法院傳喚作證的人。證人就了解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,是證人證言。證人作證既是證人的權利,也是證人的義務。但是更側重于義務,不過證人在作證時也享有各項權利。
青島調查出軌公司: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七十二條規定: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,都有義務出庭作證。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。
同時在《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二條規定: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,都有作證的義務。
二、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
1.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權
證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和參與訴訟的權利。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證人,司法機關應當為其提供翻譯。對于某些聾、啞的證人,應當允許他們采用聾、啞手勢提供證言。在聾、啞的證人作證時,應當有通曉聾、啞手勢的人到場進行翻譯。
2.陳述權
證人享有不受威脅地充分陳述的權利。如果經過回憶,還可以補充陳述或修正原先的證言。
3.控告權
對于司法人員的侵權行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,有提出控告的權利。
4.人身自由權
證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,其人身自由不得隨意加以限制。如果證人由于作證而受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、誹謗及打擊報復的,有要求對行為人予以制裁的權利。
5.要求保密權
刑事案件的報案人或舉報人,有權要求對其姓名和報案、舉報的行為保守秘密。
6、請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權利
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,證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,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。
并非是所有了解案情的人,都需要出庭作證,通常情形下,只有是被法院傳喚的證人才有出庭作證的義務。這些公民在承擔義務的同事,也享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權、人身自由權等的權利。證人是否有義務出庭作證?